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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月霞、史廷亚与李素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月霞,史廷亚,李素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月霞,农机厂下岗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廷亚,下岗职工,系胡月霞的丈夫。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镇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芝,市民,系胡月霞母亲。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凤,护士。上诉人胡月霞、史廷亚因与被上诉人李素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月霞、史廷亚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晓宇,被上诉人李素芝及其委托���理人彭线旗、陈晓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