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与高林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高林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刚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林章。原告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林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林章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组15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0××24)进行保全。刘蕊以其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四堰巷20号1幢2-8-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李萌以其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陈玉以其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共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达硕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林章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组15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0××24)。二、查封刘蕊位于五堰街办四堰巷20号1幢2-8-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37)。三、冻结李萌所有的鄂C×××××号轿车的抵押、过户手续。四、冻结陈玉所有的鄂C×××××号轿车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杞 翔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