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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黄婷、陈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黄婷,陈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陈建国。被告:黄婷。被告:陈红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代表人:岑海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黄婷、陈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国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