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三民初字第0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北平诉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北平;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0534号原告张北平。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义委托代理人王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平与被告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平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北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军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人民陪审员  杜金堂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