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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陶京京与黄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京京,黄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陶京京,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黄杰,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京京与被告黄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杰下落不明,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材料,同时本案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此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原告陶京京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和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并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陶京京邮寄送达了书面交费通知,但原告陶京京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京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呈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