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某,女,1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忠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