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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某,女,1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忠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