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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3056号原告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必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银久,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洋(曾用名杨瑒),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曾用名杨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洋(曾用名杨瑒)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张其新名下位于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座**.**室,建筑面积548.53平房米(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洋(曾用名杨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