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志忠与杨培栋、娄波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志忠,杨培栋,娄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86-1号申请人:石志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培栋,男,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娄波,男,住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石志忠与被申请人杨培栋、娄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志忠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娄波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娄波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A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