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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印、李允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印;李允伟;卜祥勇;黄子刚;朱祥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84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印。被执行人李允伟。被执行人卜祥勇。被执行人黄子刚。被执行人朱祥河。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7178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