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3号原告:张志刚。被告: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阳,该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家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