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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燕凤与李启貴,潘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凤,李启贵,潘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罗燕凤,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040。被告:李启贵,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657。被告:潘代珍,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628。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凤诉被告李启贵、潘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燕凤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启贵、潘代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凤撤回对被告李启贵、潘代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罗燕凤负担。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祖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