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世兰与金成芬、刘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兰,金成芬,刘世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刘世兰,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金成芬,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刘世华,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兰诉被告金成芬、第三人刘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兰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保全费10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刘世兰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