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0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强、齐桂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齐桂喜,王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079-1号申请人李强,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齐桂喜,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蠡县人。被申请人王文莉,蠡县人。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齐桂喜、王文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冀F×××××-冀F×××××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保全,且申请人李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文莉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后被申请人王文莉提供保证金1万元,存单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文莉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振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