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雷洪超与谭明芳所有权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超,谭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45号申请人雷洪超,女,生于1934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谭明芳,女,生于1964年10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雷洪超诉被申请人谭明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洪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明芳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洪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明芳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