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沭民初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李彩军与赵丙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军,赵丙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民初字第1571-1号原告:李彩军,市民。委托代理人:仲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丙喜,市民。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军诉被告赵丙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丙喜所有的在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1478471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丙喜所有的在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147847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向其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