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郯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国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孙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国立,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的(2011)郯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孙国立所有的靠挂在临沂市运输有限公司的飞燕中型高一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国立所有的靠挂在临沂市运输有限公司的飞燕中型高一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