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6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彭小海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6673号原告:彭小海,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92号。负责人:达铁军。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小海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海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小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彭小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