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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边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边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生。被告魏某某,女,1986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