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边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边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生。被告魏某某,女,1986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