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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秀芬与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芬,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芬,女,生于1959年2月14日,汉族,宝鸡车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店子街宝十路43号。被执行人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郑秀芬与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秀芬于2012年1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200元及利息、诉讼费490元、执行费615元。因被执行人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秀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陕西通关河发电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涉嫌经济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现也不能执行,有待公安机关处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