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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于致金、刘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致金。被告刘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于致金、刘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28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正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