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莺与卢金玲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莺,卢金玲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黄莺,女,汉族,身份证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9149。委托代理人:程志敏,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玲(珠海市拱北创美屋美容美甲店经营者),女,现住址:珠海市拱北口岸购物广场b1层g区。原告黄莺诉被告卢金玲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莺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