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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56号原告金XX,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XX,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金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永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较早,经过自由恋于1990年6月份结婚的,从结婚就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获得庆安福利区220楼9号单间中的一间居住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因生活琐事问题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其夫妻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金XX诉被告李XX离婚之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金X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