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89。注册号110000004261724。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忠。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负责人张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496.5元,其余1496.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婷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马婷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