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双红与陈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红,陈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陈双红,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锐光,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康灿,男,19XX年XX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双红诉被告陈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立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1月3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锐光尚欠原告陈双红借款20000元,于2012年6月2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并支付利息1000元,合计21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付150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