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合亿轴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合亿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01151-8法定代表人:范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合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1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1542-2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合亿轴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阳东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