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柳风烟与薛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风烟,薛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柳风烟,女,1973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生,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风烟诉被告薛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风烟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风烟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风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柳风烟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