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2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乔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