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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潮人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369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潮人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梁正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潮人网吧。法定代表人马汝贞。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潮人网吧侵害其他著作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志翔司徒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