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丑书银与丑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丑书银;丑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丑书银,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晓燕,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丑显利,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陇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告丑书银与被告丑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丑书银诉称:被告于2009年古历9月21日借原告人民币2万元,于2012年元月29日(古历正月初七)更换借条,至今未归,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诉费。被告丑显利辩称:原告系其堂兄,2009年借款不假,但已于2011年1月19日归还,是在吉岘信用社贷款所还,当时没抽条子。故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丑书银系丑显利堂兄,关系和睦,二人经济往来频繁。2009年,丑显利借丑书银人民币2万元。2011年元月18日,丑显利以妻子杨强强名义在吉岘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2年元月29日(古历正月初七),丑显利到丑书银家归还2011年12月的3000元借款,返还途中,被丑书银电话叫回,拿出2万元借条让丑显利更换,丑显利遂书写涉案欠条,将原借条撕毁。丑显利将此事电话告诉妻子杨强强,妻子说此款已于2011年元月19日用前一天的贷款归还,且一同在合水农行南街营业所存入丑书银名下账户。次日丑显利将此事告诉村支书黎俊旺,当晚又找丑军和,后经家门父子说和,均未果。丑书银遂诉至本院。另查:2012年2月3日(古历正月十一),丑书银、丑显龙(丑显利胞兄)和丑显利三人去合水农行南街营业所查询丑书银名下存款,查实丑书银于2011年元月19日(古历腊月十六)、元月25日(古历腊月二十二)在合水农行南街营业所分别存入2万元。上述属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被告的称述。2、借条一张,证实更换借条事实。3、存款凭条一张,证实丑书银2011年元月19日存款2万元事实。4、王博林证明一张,工作证复印件一张,王博林、段利军、豆峰调查笔录各一份,证实丑书银在2011年元月份收入。5、丑显龙、王风全、丑军红、邱建明、黎俊旺、丑显亮调查笔录各一份,杨世雄证明一份,证实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及丑显龙到合水农行南街营业所查询丑书银名下存款,并查知丑书银名下于2011年元月19日与22日两次存款事实。6、李柯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丑显利在今年正月上旬感冒事实。7、甘肃省信用社借款借据一张,贷款协议书一张,闫晓霞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丑显利之妻杨强强于2011年元月18日(古历腊月十五)在甘肃省合水县吉岘信用社贷款3万元。本院认为:丑书银与丑显利属同族兄弟,原本和睦相处,但在经济和利益面前,反目发生纠纷,实属不该。本案焦点系2万元债务是否已经清偿。丑书银凭借条主张其权利,但丑显利已于2011年元月19日归还,且丑显利对其的还款行为、资金来源,均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有关联性,足以认定。综上所述,丑显利于2011年元月19日归还丑书银借款2万元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丑书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丑书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丑书银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牛秉昌代理审判员 罗克林代理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