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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周某、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周某,胡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45-2号原告邓某。被告周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45-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周某、胡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邓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