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盛积军、吴军生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军生,男。原审被告人盛积军,男。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军生、盛积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军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5日,群众李某打通被告人盛积军电话要求购买300克冰毒,被告人盛积军即与被告人吴军生联系是否有货,吴军生表示只有270克冰毒及200颗麻古。随后,被告人盛积军与李某在电话中谈好以66000元人民币交易该批毒品。后被告人盛积军与被告人吴军生带上相应数量的毒品,于当日17时许一起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罗湖区XX酒店。到达酒店后,被告人吴军生上楼交易,被告人盛积军在酒店楼下等候。被告人吴军生在×楼电梯口由李某带入×房后,将带来的268.3克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200颗麻古的毒品(经鉴定,重20.79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卖给房内一名扮成买家的民警,之后另一位扮买家的民警拿钱进来将66000元交给吴军生,交易完毕后民警将被告人吴军生、盛积军抓获归案,交易毒品也被缴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吴军生、盛积军的身份材料、被告人吴军生的前科材料、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综合报告单、体格检查表等书证、物证;证人李某、欧某文、陈某立的证言;被告人吴军生、盛积军的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军生、盛积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且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军生提供交易用的毒品并携带毒品到现场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积军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军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军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盛积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二被告人贩卖的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提电话四部,毒品交由公安机关按规定销毁,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军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本案系钓鱼执法,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精神,本案的毒品数量并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在本案发生前卖过几次少量即0.5克左右的毒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吴军生、原审被告人盛积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仅有二人的供述,还有证人李某、欧某文、陈某立指认以及现场查获的毒品等证据证实,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上诉人吴军生的上诉理由,经查,吴军生在接到购毒电话后,约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等细节并在短时间内携带毒品进行交易,该情节依法不属于犯罪引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吴军生的犯罪事实及本案系公安机关特情人员介入侦破,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及累犯等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军生、原审被告人盛积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 宙审判员 周 永 鹰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