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奇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奇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宁波奇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施厉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6960-1。法定代表人:冯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二路31号。法定代表人:罗月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奇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穗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