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福全与毛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汪福全。委托代理人:王亚芳。被告:毛建其,1974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福全与被告毛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福全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福全负担。审判员 杨海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