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志同、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志同;耿春;房承华;刘治明;刘金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87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田志同。被执行人耿春。被执行人房承华。被执行人刘治明。被执行人刘金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088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