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志同、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志同;耿春;房承华;刘治明;刘金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87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田志同。被执行人耿春。被执行人房承华。被执行人刘治明。被执行人刘金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088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