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宝霞与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霞,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30-1号原告:吴宝霞。委托代理人:廖纪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工业展览馆办公楼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霞与被告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霞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幢1单元7层10702、10703、10705、10707、10708、10709、10713、10717、10718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预售证号2008038)1幢1单元7层10702、10703、10705、10707、10708、10709、10713、10717、10718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