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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