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64年09月19日生,住香港沙田。被告林某,女,汉族,1971年08月29日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儿子陈某4,1999年7月13日生;长女陈某2,1994年12月31日生;次女陈某3,1996年4月25日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6月27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林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陈某2、陈某3、陈某4由原告陈某1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三、各人债权债务由各人承担,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