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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娟诉被告侯立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娟,侯立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李书娟被告侯立户原告李书娟诉被告侯立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娟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书娟承担。审 判 长  王维佳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