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娟诉被告侯立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娟,侯立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李书娟被告侯立户原告李书娟诉被告侯立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娟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书娟承担。审 判 长 王维佳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