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5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初举办结婚仪式,200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怡茜,现年4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王怡茜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按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支付女儿王怡茜的抚养费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偶尔有动手打骂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开始谈婚,2008年初在甘肃省灵台县老家举办结婚仪式,同年8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怡茜。2009年3月20日,双方在甘肃省灵台县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发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诚相待,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