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朱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四路与府前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姜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