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张俊祥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军,张俊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470号原告:李红军,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俊祥,男,48岁,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张俊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军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