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与诉李爱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李爱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爱帮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李爱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爱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