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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翟林峰与王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林峰,王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189号原告:翟林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林波、任海波,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林峰与被告王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林峰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翟林峰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林峰撤回对被告王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9元,依法减半收取5069.50元,由原告翟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