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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执行郭春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郭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郭春祥。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郭春祥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陈刚对被执行人郭春祥享有的债权受偿额为12482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248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刚和被执行人郭春祥于2012年6月26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袁小云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