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尔仁、胡文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尔仁,胡文耀,李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刘尔仁,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村。被执行人:胡文耀,江西省临川市。被执行人:李小菊,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沧民终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文耀、李小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文耀、李小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文耀、李小菊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