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竹溪县向坝乡九江洞电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香,竹溪县向坝乡九江洞电站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张国香。委托代理人杨公平,系原告张国香丈夫。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竹溪县向坝乡九江洞电站,住所地:竹溪县岔河村*组。法定代表人袁智玖,系电站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国香诉被告竹溪县向坝乡九江洞电站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国香于2014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张国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万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尊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