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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与深圳市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深圳市航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350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大院,组织机构代码00754272-6。法定代表人钟春平,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航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B11栋,组织机构代码728583130。法定代表人李明。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44849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910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航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深圳市某天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未办理抵押的财产,拍得人民币508570元。后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利拍卖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拍得人民币235300元,即共得执行款人民币743870元,扣除应优先支付的款项后,本系列案现剩余执行款人民币602048.06元,在扣除了执行费人民币29104后,本院依法将人民币572944.06元划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张智强代理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桂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