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黄红辉与贺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辉,贺广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黄红辉,男,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陈少君,女,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贺广生,男,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辉诉被告贺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辉以粤Y×××××牌号小车已修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红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520元由��告黄红辉承担。审判长 朱艺华审判员 朱桂发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