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梓诉被告史奇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梓,史奇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杨梓委托代理人宋月英被告史奇永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于2011年10月相识,201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仓促结婚,婚后感情无法加深。原告杨梓于2012年5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史奇永返还原告杨梓笔记本电脑一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梓与被告史奇永离婚。二、原告杨梓于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当日退还被告史奇永礼金8000元整,并补偿被告史奇永17000万元整。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梓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