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拥军诉被告王志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拥军,王志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郭拥军。被告王志怀。委托代理人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拥军诉被告王志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拥军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